关于******中学学生宿舍架床采购(重)的
质疑答复
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质疑供应商:******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沣东新城征和四路2168号自贸产业园4号楼2层8623室
邮编:710086
法定代表人:李超,联系电话:******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名称:******中学学生宿舍架床采购(重)
质疑项目编号:WZZC2025-G1-220010-WZSG
采购人名称:******中学
三、质疑答复书内容
质疑事项1:本项目采购需求中技术参数引用的GB/T3325-2017《金属家具通用技术条件》标准于2025年2月1日起已废止,本项目设置的技术引用废止的国家标准,存在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
事实依据:见附件
质疑答复1:本条相关内容已作相应更正,详见本项目的更正公告。
质疑事项2:本项目采购需求商务条款要求交货时间:自签定合同之日起一个星期内交货并安装调试完毕。本项目采购100 张单体学生上下架床500 张三联体学生上下架床,总数为3200个床铺,床板3200位,宿舍储物柜 3200个、鞋架1500个。以上产品非常规产品,且全部都是根据床铺空间尺寸来定制生产的。存在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
事实依据:见附件
质疑答复2:
1. 贵公司提出的观点是基于单纯照抄本项目的标书内容,该质疑事项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事实依据;(五)必要的法律依据……”的规定,提出任何实质性证明材料来证明本次采购货物属于非常规产品的事实。即相关观点均为贵公司本单位的主观推断,不具有官方性与普遍性,缺乏客观的事实依据。另外,贵公司在质疑函中称“本项目设置的交货期限违背了相关管理办法的明确要求”,但并未在质疑函中提供任何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所谓的“相关管理办法的明确要求”是多久的证明材料。该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
2. 贵公司认定本项目交货时间违反《梧州市本级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中规定的禁止设置的“18.设定苛刻的交货期限”,但依据以上两点的回复,贵公司也同样未能提交任何证明材料证实本项目所要求的交货时间属于“苛刻的交货期限”的情况。本项目作为重新招标项目,在初次进行招标的时候设置的交货时间与本次重新采购的交货时间一致,且初次进行招标的时候应标的供应商不少于三家,证明该条款的设置是符合竞争条件的,你公司提出该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质疑缺乏事实依据,本项质疑不成立。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有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支持和监督。
特此答复。
附件:******有限公司质疑函
梧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梧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2025年5月27日
附件:******有限公司质疑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