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查。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2025年05月 21日至 2025年05月27日(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空港南六路机场西南商务区B栋,邮编:510000
联系电话:020-******
传 真:020-******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局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建设地点
广东广州空港经济区
建设单位
******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
******街道团结村团结******有限公司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本项目主要从事塑料瓶的生产,年产塑料瓶870万个。本项目员工人数50人,均不在项目内食宿;实行每天8小时一班工作制,年工作300天。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万元,占总投资的4%。
环评机构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营运期污染防治措施(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注塑、吹塑废气采用“集气罩+四周耐高温垂帘”收集;吹瓶与丝印工序分别设在配置独立抽风系统的密闭区域内,产生的吹瓶、印刷、固化和擦拭废气经“集气罩+整室负压抽风”收集,以上收到的废气汇至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15m高DA001排气筒排放。注塑、吹塑投料过程采用泵送方式直接进入生产设备,无粉尘产生;破碎粉尘均在生产区域呈无组织排放;机加工产生的金属粉尘比重较大,自然沉降后定期清理;机加工过程产生的制发性有机废气呈无组织排放。(二)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使用的间接冷却水不添加任何药剂循环使用,定期更换后与经三级厌氧化粪池预处理的员工生活污水,一并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新华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拟合理布设生产区域及安排生产时间,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采取基础减振、隔声等综合降噪措施,加强生产设备的维护与保养工作。(四)固废处理措施:本项目注塑与吹塑工序产生的不合格品和边角料经破碎后回用于生产;产生的一般废弃包装材料、废模具、不沾有油类物的金属边角料、吹瓶及丝印工序产生的不合格品交由资源回收单位处置;废机油、废火花油、含油墨/含有机溶剂的废抹布、废油废抹布与废手套、含油金属碎屑与金属边角料、废印版、废活性炭、废原料包装桶(油墨、清洗剂、机油、火花油)、废UV灯管等危险废物均交有相关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员工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交环卫部门统一处置。二、污染物排放标准(一)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本项目DA001排气筒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与《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6-2022)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较严值;乙醛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总VOCs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 44/815-2010)表2排气筒总VOCs排放限值中的“凹版印刷、凸版印刷、丝网印刷、平版印刷(以金属、陶瓷、玻璃为承印物的平版印刷)”Ⅱ时段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中15米高排气筒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监控点非甲烷总烃浓度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颗粒物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与《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的较严值;总VOCs浓度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 44/815-2010)表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新、扩、改建设项目厂界二级标准。(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本项目外排水污染物浓度执行《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与《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中B级标准的较严值。(三)噪声排放标准:本项目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标准。
公众参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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